一、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避難層。第一個避難層(間)的樓地面至滅火救援場地地面的高度不應大于50m,兩個避難層(間)之間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使用人員多、豎向疏散距離長,因而人員的疏散時間長。根據目前國內主戰舉高消防車—50m高云梯車的操作要求,規定從首層到第一個避難層之間的高度不應大于50m,以便火災時不能經樓梯疏散而要停留在避難層的人員可采用云梯車救援下來。同時,根據普通人爬樓梯的體力消耗情況,結合各種機電設備及管道等的布置和使用管理要求,將兩個避難層之間的高度確定為不大于50m較為適宜。
二、避難層(間)的凈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數避難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計算。當需要避難的人數及其所需避難面積不需要整層面積時,可以設置避難間,采用該避難層的局部區域作為避難區,避難間的分隔及疏散等要求同避難層。
注1: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避難區的凈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數的要求,并應按不小于4.0人/ m2計算。
注2:一座建筑是設置避難層還是避難間,主要根據該建筑的不同高度段內需要避難的人數及其所需避難面積確定,避難間的分隔及疏散等要求同避難層。
三、避難區應采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與其他區域分隔,且應至少有兩個面靠外墻,至少有一面位于建筑的一條長邊上。
注:本要求引自“關于超高層住宅建筑避難層設置問題的復函”-《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準管理組建規字(2018)6號。復函針對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宜參照此要求執行。
四、避難區以外的其他空間,除火災危險性小的設備用房外,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并應采用防火墻將該樓層分隔成不同的區域。各功能區應相對獨立,并應滿足防火、隔振、隔聲等的要求;
注1:具體分隔要求,可參考規范圖示(5.5.23)、(5.5.30)。
注2:住宅建筑避難區以外的其他空間,當用于躍層戶型時,應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
五、避難層的凈高不應低于2.0m,當避難層兼顧其他功能時,應根據功能空間的需要來確定凈高。(6.5.2)
六、除以上要求外,避難層(間)尚應符合下列規定:(5.5.23)
1 第一個避難層(間)的樓地面至滅火救援場地地面的高度不應大于50m,兩個避難層(間)之間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 通向避難層(間)的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
3 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設備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應集中布置,設備管道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區;確需直接開向避難區時,與避難層區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m,且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避難間內不應設置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不應開設除外窗、疏散門之外的其他開口。
4 避難層應設置消防電梯出口。
5 應設置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
6 應設置消防專線電話和應急廣播。
7 在避難層(間)進入樓梯間的入口處和疏散樓梯通向避難層(間)的出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
8 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采用乙級防火窗。
七、避難層和避難間的要求,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以及各專業技術規范標準的相關要求,對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尚應符合《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設計加強性技術要求》(試行)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