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級耐火等級公共建筑內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確有困難的防火分區,可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應采用防火墻與相鄰防火分區進行分隔;
2. 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1個;
3.
該防火分區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凈寬度不應大于其按本規范第5.5.21條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凈寬度的30%,建筑各層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總凈寬度不應小于按照本規范第5.5.21條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凈寬度。
問題一:當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與相鄰防火分區之間可采用防火卷簾進行防火分隔嗎?
建筑內劃分防火分區后,提高了建筑的防火性能。當其中一個防火分區發生火災時,不致快速蔓延至更大的區域,使得非著火的防火分區在某種程度上能起到臨時安全區的作用。因此,當人員需要通過相鄰防火分區疏散時,相鄰兩個防火分區之間要嚴格采用防火墻分隔,不能采用防火卷簾、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下圖中防火墻兩側采用防火卷簾和防火玻璃是錯誤的做法。
問題二:當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該防火門可算入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嗎?
可以算入安全出口,但不能計入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此外,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還應保證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的數量,即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1個。
問題三: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的寬度有限制嗎?
該防火分區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凈寬度不應大于其按本規范第5.5.21條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凈寬度的30%,例如防火分區A的疏散總凈寬度為12m,防火分區B的疏散總凈寬度為15m,當防火分區A利用通向防火分區B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甲級防火門的寬度不應大于防火分區A疏散總凈寬度的30%,即不應大于3.6m。
問題四:如上題舉例,當防火分區A利用通向防火分區B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防火分區B的疏散總凈寬度應增加嗎?
防火分區B的疏散總凈寬度應增加,當防火門疏散的凈寬度為3.6m時,防火分區B的疏散凈寬度應不小于15+3.6=18.8m。
問題五:當防火分區A利用通向防火分區B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該層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總凈寬度有什么要求?
建筑各層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總凈寬度不應小于按照《建規》第5.5.21條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凈寬度。
問題六:相鄰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量如何確定?
本條有關疏散寬度借用的要求,考生們不易理解“借方”與“被借方”的設置要求,條文中的“防火分區”為“借方”,“相鄰防火分區”為“被借方”,即圖示中的“防火分區一”為“借方”,“防火分區二”為“被借方”。“被借方”安全出口的數量應根據《建規》5.5.5和5.5.8確定。
總結:
《建規》5.5.9要求建筑的耐火等級及利用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
第1款強調借方與被借方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簾、防火分隔水幕等。
第2款強調“借方”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數量。
第3款強調借用的寬度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總凈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