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窗是指在一定時間內,連同框架能滿足耐火穩定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的窗。防火窗的設計安裝有一定的規范,你知道這些規范都是什么嗎?下面跟著廣材小編一起來學習了解下吧。
什么是防火窗
防火窗是指在一定時間內,連同框架能滿足耐火穩定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的窗。在防火間距不足的兩建筑物外墻上,或在被防火墻分隔的空間之間,需要采光和通風時,應當采用防火窗。
防火窗的分類
1、固定式防火窗:無可開啟窗扇的防火窗。
2、活動式防火窗:有可開啟窗扇、且裝配有窗扇啟閉控制裝置的防火窗。
3、隔熱防火窗(A類):在規定時間內,能同時滿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熱性要求的防火窗。
4、非隔熱防火窗(C類):在規定時間內,能滿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窗。
防火窗的安裝要求
1、驗收甲方收貨時應認真按供貨合同核對數量、規格、等級及各種配件是否合格、齊全。
2、保管、貯存防火窗應垂直存放于干燥的室內,并要有防腐措施,玻璃應擱置和依靠在不能損傷玻璃邊緣和玻璃面的物體上。
3、安裝
(1)防火窗安裝前必須進行檢查,如因運輸貯存不慎導致窗框、窗扇翹曲、變形、玻璃破損,應修復后方可進行安裝。
(2)防火窗安裝時,須用水平尺校平或用掛線法校正其前后左右的垂直度,做到橫平、豎直、高低一樣。
(3)窗框必須與建筑物成一整體,采用木件或鐵件與墻連接。鋼質窗框安裝后窗框與墻體之間必須澆灌水泥砂漿,并養護24小時以上方可正常使用。
(4)五金配件安裝孔的位置應準確,使五金配件能安裝平整、牢固,達到使用要求。
(5)防火玻璃安裝時,四邊留縫一定均勻,定位后將四邊縫隙用防火棉填實填平,然后封好封邊條。
(6)安裝除上述各項要求外,應按《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要求進行。
防火窗設計規范
1、窗框框架采用具有一定強度使其足以保障構件完整性和穩定性的鋼框架或木框架。
2、鋼框架與壓條可選用鍍鋅鋼板或不銹鋼板。其選材標準符合GB12955《鋼質防火門通用技術條件》中5.1條的規定。
3、木框架與壓條其選用材料標準應符合GB14101《木質防火門通用技術條件》中5.1.1條的規定。
4、鋼、木框架內部的填充材料應采用不燃性材料。
5、防火玻璃可選用不影響防火窗耐火性能試驗合格的產品。玻璃透光度不小于相同層數普通平板玻璃的75%。
6、框架與防火玻璃之間的密封材料應采用難燃材料,火災時能起到防火隔煙的作用。
7、五金配件應為經檢測合格的定型配套產品。
8、防火窗啟閉裝置:必須具備溫度感應釋放窗扇的功能,目前市面有一體化的(閉窗器),分體化的(熔斷裝置)。
防火窗等級劃分
1、A類防火窗
A類防火窗又稱為完全隔熱防火窗,在規定的時間內能同時滿足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耐火等級分別為0.5h(丙級)、1.0h(乙級)、1.5h(甲級)和2.0h、3.0h。
2、B類防火窗
B類防火窗又稱為部分隔熱防火窗,其耐火隔熱性要求為0.5h,耐火完整性等級分別為1.0h、1.5h、2.0h、3.0h。
3、C類防火窗
C類防火窗又稱為非隔熱防火窗,對其耐火隔熱性沒有要求,在規定的耐火時間內僅滿足耐火完整性的要求,耐火完整性等級分別為1.0h、1.5h、2.0h、3.0h。英國BS標準中,就有非隔熱防火窗的內容。
不同等級防火窗的適用范圍
1、在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門,如必須開設時,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2h的甲級防火窗;
2、對于附設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固定滅火裝置的設備室、通風、空調機房等,應采用不低于規定的耐火極限的隔墻與其他部位隔開,隔墻的門應采用耐火極限為1.2h的甲級防火窗(對非高層建筑為0.9h的乙級防火窗);
3、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樓梯間的防火墻上開洞時,應采用耐火極限為1.2h的甲級防火窗;
4、燃油、燃氣的鍋爐,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設在高層民用建筑或裙房內時。其分隔墻上必須開門時應設甲級防火窗口;
5、設在高層民用建筑或裙房內的柴油發電機房的儲油間應采用防火墻與發電機間隔開;當必須在防火墻上開門時,應設置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窗;
6、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電梯井機房之間隔墻上升門時應為甲級防火窗;
7、防煙樓梯間和通向前室的門,高層民用建筑封閉樓梯間的門,消防電梯前室的門應為乙級防火窗,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8、高層民用建筑中豎向井道的檢查門應為丙級防火窗。
防火窗的注意事項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版中規定:
(1)防火窗采用鋼材制作,分為甲級(耐火極限1.20h)和乙級(耐火極限0.90h)兩種。
(2)防火窗主要應用于高層建筑的防火墻上,要求采用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窗。
(3)靠近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水平距離小于2m時,應采用乙級防火窗。
(4)除住宅外,其他建筑的廚房均應選用乙級防火窗
(5)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門廳隔墻上開設窗口時應采用乙級防火窗。
現批準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局部修訂的條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