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類廠房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2、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丁類倉庫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倉庫通向疏散走道或樓梯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4、除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多層戊類倉庫外,其他倉庫內供垂直運輸物品的提升設施宜設置在倉庫外,確需設置在倉庫內時,應設置在井壁的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內。室內外提升設施通向倉庫的入口應設置乙級防火門或符合本規范第6.5.3條規定的防火卷簾
5、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其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圍護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并宜采用實體墻,其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6、醫院和療養院的病房樓內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分隔,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7、歌舞廳、室之間及與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設置在廳、室墻上的門和該場所與建筑內其他部位相通的門均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8、直通建筑內附設汽車庫的電梯,應在汽車庫部分設置電梯候梯廳,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與汽車庫分隔
9、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個單元設置一座疏散樓梯時,疏散樓梯應通至屋面,且單元之間的疏散樓梯應能通過屋面連通,戶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10、住宅建筑的疏散樓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開樓梯間;與電梯井相鄰布置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當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時,仍可采用敞開樓梯間。
2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應采用封閉樓梯間;當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時,可采用敞開樓梯間。
3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應采用防煙樓梯間。戶門不宜直接開向前室,確有困難時,每層開向同一前室的戶門不應大于3樘且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11、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戶應有一間房間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靠外墻設置,并應設置可開啟外窗;
2 內、外墻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該房間的門宜采用乙級防火門,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12、舞臺上部與觀眾廳悶頂之間的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隔墻,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13、醫療建筑內的手術室或手術部、產房、重癥監護室、貴重精密醫療裝備用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室等,附設在建筑內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墻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14、建筑內的下列部位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但應符合本規范第6.5.3條的規定:
1 甲、乙類生產部位和建筑內使用丙類液體的部位;
2 廠房內有明火和高溫的部位;
3 甲、乙、丙類廠房(倉庫)內布置有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房間;
4 民用建筑內的附屬庫房,劇場后臺的輔助用房;
5 除居住建筑中套內的廚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廚房和其他建筑內的廚房;
6 附設在住宅建筑內的機動車庫。
15、 通風、空氣調節機房和變配電室開向建筑內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設備房開向建筑內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16、高層建筑、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員密集的多層丙類廠房、甲、乙類廠房,其封閉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其他建筑,可采用雙向彈簧門。
17、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與其他走道和房間分隔。
18、疏散走道通向防煙樓梯間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19、地下應在首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直通室外,確需在隔墻上開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20、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不應共用樓梯間,確需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將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連通部位完全分隔
21、通向室外樓梯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22、防火分區至避難走道入口處應設置防煙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0m2,開向前室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前室開向避難走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23、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不應設置卷簾。
24、舞臺口也可采用防火幕進行分隔,側臺、后臺的較小洞口宜設置乙級防火門、窗。
25、設置在木結構住宅建筑內的機動車庫、發電機間、配電間、鍋爐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不宜開設與室內相通的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可開設一樘不直通臥室的單扇乙級防火門。
26、隧道與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連通處,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27、隧道內的變電站、管廊、專用疏散通道、通風機房及其他輔助用房等,應采取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等分隔措施與車行隧道分隔。
其他建筑
1、汽車庫樓梯間和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2、汽車庫通向室外樓梯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地鐵地下消防車道與停車庫、列檢庫、停車列檢庫、運用庫、聯合檢修庫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墻分隔。防火墻上應設置消防救援入口,入口處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進行分隔。
4、地鐵防火墻上、防煙樓梯間和避難走道的前室入口處、聯絡通道處的門均應采用甲級防火門,防火隔墻上的門、管道井的檢查門及其他部位的疏散門均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火力發電廠汽機房、除氧間、煤倉間、鍋爐房、集中控制樓的安全出口均不應少于2個。上述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鄰車間的乙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車間地面層至少必須有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火力發電廠通向室外樓梯的疏散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室外開啟。
7、火力發電廠變壓器室、配電裝置室等室內疏散門應為甲級防火門,電子設備間、發電機出線小室、電纜夾層、電纜豎井等室內疏散門應為乙級防火門;上述房間中間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8、火力發電廠主廠房各車間隔墻上的門均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9、火力發電廠主廠房煤倉間帶式輸送機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隔開,隔墻上的門均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10、火力發電廠集中控制室應采用耐火極限分別不低于2.00h和1.50h的防火隔墻和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11、火力發電廠蓄電池室、充電機室以及蓄電池室前套間通向走廊的門,均應采用向外開啟的乙級防火門。
12、火力發電廠干式變壓器室、電容器室門應向公共走道方向開啟,該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蓄電池室、電纜夾層、繼電器室、通信機房、配電裝置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當門外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間時,該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配電裝置室的中間隔墻上的門可采用分別向不同方向開啟且宜相鄰的2個乙級防火門。
13、飛機庫與單層維修工作間、辦公室、資料室和庫房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墻隔開,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或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卷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