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建筑的防火間距請記住下面的表格,尤其注意公式的使用方法。
乙、丙、丁、戊類廠房(倉庫) | 防火間距=10+b1+b2 | b1、b2取值: 一二級取0; 三級取2; 四級取4; |
甲類廠房與甲、乙、丙、丁、戊類廠房 | 防火間距=12+b1+b2 | |
高層廠房與甲、乙、丙、丁、戊類廠房 | 防火間距=13+b1+b2 | |
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 ||
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30m; | ||
單、多層戊類廠房之間及與戊類倉庫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將戊類廠房等同民用建筑按建規第5.2.2條的規定執行。 |
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下表規定。
建筑類別 | 高層民用建筑 |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 |||
一、二級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高層民用建筑 | 一、二級 | 13 | 9 | 11 | 14 |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 一、二級 | 9 | 6 | 7 | 9 |
三級 | 11 | 7 | 8 | 10 | |
四級 | 14 | 9 | 10 | 12 |
一、關于“不限”
1.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于4m。
2.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當較高一面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兩座倉庫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總占地面積不大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第3.3.2條一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規定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4.丁、戊類倉庫與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當較高一面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5.(民用建筑)兩座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6.(民用建筑)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二、關于“可適當減小”
1、單、多層戊類廠房之間及與戊類倉庫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將戊類廠房等同民用建筑,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5.2.2的規定執行。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置的生活用房應按民用建筑確定,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
2、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第6.5.3條的規定設置防火卷簾時,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丙、丁、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m。
3.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下列規定: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墻上開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于4m。
4.丁、戊類倉庫與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倉庫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下列規定: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或洞口,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1.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墻上開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于4m。
5.(民用)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m。
6.(民用)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屋頂無天窗,相鄰較高一面外墻高出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圍內的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設置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規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第6.5.3條規定的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