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級防火門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
3.3.1注2 除麻紡廠房外,一級耐火等級的多層紡織廠房和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紡織廠房,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0.5
倍,但廠房內的原棉開包、清花車間與廠房內其他部位之間均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 的防火隔墻分隔,需要開設門、窗、洞口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
3.3.7 廠房內的丙類液體中間儲罐應設置在單獨房間內,其容量不應大于5m3。設置中間儲罐的房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墻和1.50h 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房間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3.4.1-3
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規范第6.5.3
條的規定設置防火卷簾時,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丙、丁、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m。
3.6.10 有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樓梯間、室外樓梯或有爆炸危險的區域與相鄰區域連通處,應設置門斗等防護措施。門斗的隔墻應為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并應與樓梯間的門錯位設置。
3.7.3
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布置,并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1
個直通室外的獨立安全出口。
3.8.3 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建筑面積不大于100㎡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布置并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1
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2.2 注5 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屋頂無天窗,相鄰較高一面外墻高出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
及以下范圍內的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設置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 規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規范第6.5.3
條規定的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m。
5.3.2-1
與周圍連通空間應進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墻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墻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
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墻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采用防火卷簾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并應符合本規范第6.5.3
條的規定;與中庭相連通的門、窗,應采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5.3.5
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筑面積不大于20000㎡的區域。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采用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防火隔間、避難走道、防煙樓梯間等方式進行連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4 防煙樓梯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5.4.7-1 劇場、電影院、禮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區域分隔。
5.4.12 -3 鍋爐房、變壓器室等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1.50h
的不燃性樓板分隔。在隔墻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確需在隔墻上設置門、窗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
5.4.12 -4 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m3,且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墻與鍋爐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墻上設置門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5.4.13-3
布置在民用建筑內的柴油發電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5.4.13-4 布置在民用建筑內的柴油發電機房,機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m3,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墻與發電機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墻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5.4.14-3
供建筑內使用的丙類液體燃料,其儲罐應布置在建筑外,當設置中間罐時,中間罐的容量不應大于1m3,并應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獨房間內,房間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5.5.9-1
一、二級耐火等級公共建筑內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確有困難的防火分區,可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但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應采用防火墻與相鄰防火分區進行分隔。
5.5.23-4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公共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間)。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設備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應集中布置,設備管道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區;確需直接開向避難區時,與避難層區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m,且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5.5.24-3 高層病房樓應在二層及以上的病房樓層和潔凈手術部設置避難間。避難間應靠近樓梯間,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
6.1.5 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6.2.7 通風、空氣調節機房和變配電室開向建筑內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設備房開向建筑內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6.2.8
冷庫的庫房與加工車間貼鄰建造時,應采用防火墻分隔,當確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開口時,應采取防火間隔等措施進行分隔,間隔兩側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當冷庫的氨壓縮機房與工車間貼鄰時,應采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
6.4.10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處應設置常開甲級防火門。
6.4.13-2 防火隔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6.4.14
防火分區至避難走道入口處應設置防煙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0㎡,開向前室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前室開向避難走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7.3.6 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電梯井、機房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隔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67-2014
4.2.2-3
相鄰的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當較高一面外墻的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墻上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卷簾、水幕等防火設施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小,但不應小于4m。
5.2.6 防火墻或防火隔墻上不宜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簾。
5.3.3
除敞開式汽車庫、斜樓板式汽車庫以外,其他汽車庫內的汽車坡道兩側應用防火墻與停車區隔開,坡道的出入口應采用水幕、防火卷簾或甲級防火門等停車區隔開;但當汽車庫和汽車坡道上均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坡道的出入口可不設置水幕、防火卷簾或甲級防火門。
6.0.7
與住宅地下室相連通的地下汽車庫,人員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樓梯;當不能直接進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樓梯間時,應在地下汽車庫與住宅部分的疏散樓梯之間設置連通走道,走道應采用防火隔墻分隔,汽車庫開向該走道的門均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098-2009
3.1.6 地下商店應符合下列規定:
3
當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時,應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且防火墻上不得開設門窗洞口,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可選擇下列防火分隔方式:
4)防煙樓梯間,該防煙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應為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常開式甲級防火門。
3.1.8-1 防火隔間與防火分區之間應設置常開式甲級防火門,并應在發生火災時能自行關閉。
3.1.10 柴油發電機房和燃油或燃氣鍋爐房的設置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2 柴油發電機房與電站控制室之間的密閉觀察窗除應符合密閉要求外,還應達到甲級防火窗的性能;
3 柴油發電機房與電站控制室之間的連接通道處,應設置一道具有甲級防火門耐火性能的門,并應常閉。
4.1.6
當人防工程地面建有建筑物,且與地下一、二層有中庭相通或地下一、二層有中庭相通時,防火分區面積應按上下多層相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當超過本規范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房間與中庭相通的開口部位應設置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2 與中庭相通的過廳、通道等處,應設置甲級防火門或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防火卷簾;防火門或防火卷簾應能在火災時自動關閉或降落。
4.2.2 防火墻上不宜開設門、窗、洞口,當需要開設時,應設置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4.2.4 下列場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隔墻和1.5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隔開,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煙機房、滅火劑儲瓶室、變配電室、通信機房、通風和空調機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過30kg/㎡火災荷載密度的房間等,墻上應設置常閉的甲級防火門;
2 柴油發電機房的儲油間,墻上應設置常閉的甲級防火門,并應設置高150mm的不燃燒、不滲漏的門檻,地面不得設置地漏。
4.4.2 防火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位于防火分區分隔處安全出口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當使用功能上確實需要采用防火卷簾分隔時,應在其旁設置與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走道相通的甲級防火門;
4 用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代替甲級防火門時,其耐火性能應符合甲級防火門的要求;且不得用于平戰結合公共場所的安全出口處。
5.2.5-4 防火分區至避難走道入口處應設置前室,前室面積不應小于6㎡ ,前室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其防煙應符合本規范第6.2節的規定。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2014
4.3.11-6
高位消防水池設置在建筑物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并應設甲級防火門;且消防水池及其支承框架與建筑構件應連接牢固。
2、乙級防火門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
3.3.5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類廠房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至少設置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3.9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丁類倉庫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8.2 倉庫通向疏散走道或樓梯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3.8.8
除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多層戊類倉庫外,其他倉庫內供垂直運輸物品的提升設施宜設置在倉庫外,確需設置在倉庫內時,應設置在井壁的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井筒內。室內外提升設施通向倉庫的入口應設置乙級防火門或符合本規范第6.5.3 條規定的防火卷簾。
5.3.6-4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其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圍護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并宜采用實體墻,其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5.4.5 醫院和療養院的病房樓內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分隔,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設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門應采用常開防火門。
5.4.9 歌舞廳、錄像廳、夜總會、卡拉OK 廳(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廳)、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不含劇場、電影院)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6 廳、室之間及與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1.00h
的不燃性樓板分隔,設置在廳、室墻上的門和該場所與建筑內其他部位相通的門均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5.6 直通建筑內附設汽車庫的電梯,應在汽車庫部分設置電梯候梯廳,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與汽車庫分隔。
5.5.26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個單元設置一座疏散樓梯時,疏散樓梯應通至屋面,且單元之間的疏散樓梯應能通過屋面連通,戶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當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過屋面連通時,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
5.5.27 住宅建筑的疏散樓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1m 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開樓梯間;與電梯井相鄰布置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當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時,仍可采用敞開樓梯間;
2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 的住宅建筑應采用封閉樓梯間;當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時,可采用敞開樓梯間;
3 建筑高度大于33m 的住宅建筑應采用防煙樓梯間。戶門不宜直接開向前室,確有困難時,每層開向同一前室的戶門不應大于3 樘且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5.32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戶應有一間房間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靠外墻設置,并應設置可開啟外窗;
2 內、外墻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該房間的門宜采用乙級防火門,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6.2.1 舞臺上部與觀眾廳悶頂之間的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 的防火隔墻,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6.2.2
醫療建筑內的手術室或手術部、產房、重癥監護室、貴重精密醫療裝備用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室等,附設在建筑內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墻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6.2.3 建筑內的下列部位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但應符合本規范第6.5.3 條的規定:
1 甲、乙類生產部位和建筑內使用丙類液體的部位;
2 廠房內有明火和高溫的部位;
3 甲、乙、丙類廠房(倉庫)內布置有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房間;
4 民用建筑內的附屬庫房,劇場后臺的輔助用房;
5 除居住建筑中套內的廚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廚房和其他建筑內的廚房;
6 附設在住宅建筑內的機動車庫。
6.2.7 通風、空氣調節機房和變配電室開向建筑內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設備房開向建筑內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6.4.2 封閉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范第6.4.1 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3
高層建筑、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員密集的多層丙類廠房、甲、乙類廠房,其封閉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其他建筑,可采用雙向彈簧門;
4 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與其他走道和房間分隔。
6.4.3 防煙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范第6.4.1 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6 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前室內形成擴大的前室,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與其他走道和房間分隔。
6.4.4 除通向避難層錯位的疏散樓梯外,建筑內的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
除住宅建筑套內的自用樓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2 應在首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直通室外,確需在隔墻上開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不應共用樓梯間,確需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將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連通部位完全分隔,并應設置明顯的標志。
6.4.5-4 通向室外樓梯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外開啟。
6.4.1-5
防火分區至避難走道入口處應設置防煙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0㎡,開向前室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前室開向避難走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7.3.5-4 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不應設置卷簾。
8.3.6-注:舞臺口也可采用防火幕進行分隔,側臺、后臺的較小洞口宜設置乙級防火門、窗。
11.0.6 設置在木結構住宅建筑內的機動車庫、發電機間、配電間、鍋爐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1.00h
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不宜開設與室內相通的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可開設一樘不直通臥室的單扇乙級防火門。機動車庫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60㎡。
12.1.7-5 隧道與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連通處,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12.1.9 隧道內的變電站、管廊、專用疏散通道、通風機房及其他輔助用房等,應采取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等分隔措施與車行隧道分隔。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67-2014
5.2.4
防火墻不宜設在汽車庫、修車庫的內轉角處。當設在轉角處時,內轉角處兩側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m。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當防火墻兩側設置固定乙級防火窗時,可不受距離的限制。
6.0.3-2 樓梯間、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6.0.5-4 通向室外樓梯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6.0.8 -2 樓梯間與停車區域之間應采用防火隔墻進行分隔,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098-2009
2.0.11 防煙樓梯間 smoke prevention staircase
在樓梯間入口處設置有防煙前室,且通向前室和樓梯間的門均為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的樓梯間。
4.2.4 下列場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隔墻和1.5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隔開,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3 同一防火分區內廚房、食品加工等用火用電用氣場所,墻上應設置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人員頻繁出入的防火門應設置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常開式防火門;
4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且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隔墻上應設置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
5.1.1-3
建筑面積不大于500㎡,且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容納人數不大于30人的防火分區,當設置有僅用于采光或進風用的豎井,且豎井內有金屬梯直通地面、防火分區通向豎井處設置有不低于乙級的常閉防火門時,可只設置一個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樓梯間或避難走道的安全出口;也可設置一個與相鄰防火分區相通的防火門。
5.2.2 封閉樓梯間應采用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封閉樓梯間的地面出口可用于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當不能采用自然通風時,應采用防煙樓梯間。
5.2.3
人民防空地下室的疏散樓梯間,在主體建筑地面首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隔墻與其他部位隔開并應直通室外;當必須在隔墻上開門時,應采用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
人民防空地下室與地上層不應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用樓梯間時,應在地面首層與地下室的入口處,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隔墻和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隔開,并應有明顯標志。
3、丙級防火門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
6.2.9-2
電纜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向井道,應分別獨立設置。井壁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67-2014
5.3.2
電纜井、管道井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進行分隔,且分隔后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樓板的耐火極限,并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